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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用X射线放射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
医用X射线放射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
* 来源 : * 作者 : admin * 发表时间 : 2010-04-16 * 浏览 : 0
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(第34号)
第三章 受检者的防护
第十四条 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尽量以X射线摄影代替透视进行诊断。
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允许,不得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
视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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